2月28日,新《保險法》經過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三次審議通過,正式頒布,并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3月2日,中國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保險法》最核心的三大變化是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突出了加強監管和防范風險,突出了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對保險業的依法合規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突出保護被保險人
《21世紀》:原《保險法》中存在哪些制約保險業發展的問題,必須對其進行修改?
楊華柏:現行《保險法》存在著諸如新型保險市場主體無法可依、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的規定過窄,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制度安排不合理,保險監管手段和措施授權不充分、行政處罰手段薄弱、保險合同存在不足等問題。
《21世紀》:在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方面,新《保險法》有哪些特別的條款?
楊華柏:需要特別提到的是,所謂被保險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首先是限制保險人合同解除權,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如新《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過30日不行使解除權的,其解除權消滅等。這有利于督促權利行使,穩定保險合同關系,尤其是對于長期人身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
此外,還借鑒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擔保險責任。這也減輕了投保人告知義務負擔,限制了保險人的抗辯權利。
《21世紀》:“理賠難”一直是保險業屢遭詬病的話題,新《保險法》能在這一領域有所監管嗎?
楊華柏:《保險法》草案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理賠程序和時限,具體表現為:被保險人索賠時,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等提供的有關索賠請求的證明和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通知被保險人等補充提供,從而避免保險人以此為由拖延理賠。其次,保險人在收到索賠申請后,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在30日內做出核定,并應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督促保險公司及時受理索賠,及時核定責任。
《21世紀》:在對財產保險合同的規定中有哪些部分體現了對被保險人的保護?
楊華柏:長期以來,當保險標的發生轉讓時(例如二手車買賣),受讓人能否享受原保險合同的保障,有不同理解,一直存在爭議,有的認為這一規定過于煩瑣,增加社會成本。新保險法借鑒國外相關立法,將受讓人繼受取得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作為一般原則,明確規定:保險標的轉移后,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對被保險人設定通知義務。這個制度設計,邏輯清楚,平衡各方關系, 尊重契約自由和特別法規定,也減少了社會成本。
《21世紀》:在人身保險方面的體現呢?
楊華柏:一是,原保險法規定,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這對于無辜的被保險人不公平,新保險法修改完善,規定此種情形下,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人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
第二,為避免現實中某些企業投保人利用團體保險獲取非法利益的現象,新保險法擴大了人身保險利益的范圍,規定投保人對與其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有保險利益,可以為其投保,同時規定,此種情形下,保險合同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從限制受益人指定范圍角度,維護勞動者等被保險人的利益。
第三,原保險法沒有規定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時如何處理,新保險法彌補了這部分的立法空白,規定在上述情況發生后,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險人死亡在后。
加強保險監管職能
《21世紀》:新《保險法》對償付能力監管進行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楊華柏:新《保險法》首先總括規定,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而有關具體規定方面,如將原《保險法》的“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修改為 “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將原“規定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修改為“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
同時,新《保險法》明確規定: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監管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等監管措施。對于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保險公司,監管機構可以依法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這也是首次納入《保險法》的內容。
《21世紀》:新《保險法》頒布后,有哪些政策法規需要進行調整?
楊華柏:因為這次保險法的修改是一次比較全面和系統的修改,因此新《保險法》生效以后,涉及到相當多的規章需要進行修改和調整,如一些關于產品的審批辦法、條件和原則,還有大量的監管制度和規章,以及行政處罰規定等都需要修改,例如《保險公司管理辦法》,如對保險公司高管的有關規定等等,非常多。
《21世紀》:新《保險法》中給保險資金的投資范圍新增加了“投資不動產”,請問指哪些領域?
楊華柏:主要指房產、土地和基礎設施。但相關政策法規及實施細則還需要保監會的相關部門進一步研究制定。
【作者:趙萍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